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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7〕83号)及其附件《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写导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编制,是被评估单位申报重大危险源备案及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①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②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③ 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④ 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⑤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⑥ 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⑦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⑨ 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⑩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3)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①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② 生产工艺、材料及生产过程、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③ 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 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 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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